一、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基层和领导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凡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音像、会议记录、凭证、照片、图纸及上级文件等,统一由档案室收集、归档或销毁,不得分散存 放。
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处理公务带回的文件、音像等应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整理、归案,不得截留;需借用的文件、资料,可向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用后退回。
四、年终或季度市人大常委会各领导及各工委(室)要清理、清退文件、资料、会议记录本,并交档案室归档或销毁。
五、档案室应在当年的六月底前,按时、按质完成办公室上一年度 各类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任务。
六、为保证文书档案质量,对草拟文稿、领导阅批文件及公文核稿 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制作文件,正文、底稿、附件都要完整齐全、字迹清楚。
七、档案人员应逐步学会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文书档案,要严格执行档案的管理、保密、保护、借阅制度;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利用工作。
八、档案工作纳入办公室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终考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