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范围
(一)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印章
(二)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章
(三)主任印章
(四)办公室章
(五)保密专用章
(六)财务章
第二条 印章由专人管理,存放办公室专柜。管理人不得将印章自行委托他人代管。用章应在办公室内,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管理员因事外出必须办理移 交手续。
第三条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以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须有打印稿以及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的原稿,加盖市人大常委会印章。
(二)规范性文书应填写完整,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市人大常委会印章。
(三)统计、财务等报表以及申请购买设备的文件等,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加盖市人大常委会印章。
(四)特殊情况需要空白介绍信的,须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并在存根上注明使用人,开信日期及使用份数。未使用的,要及时交回保密室。
(五)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六)市人大常委会印章使用后应登记备案。
第四条 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以中共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发文的,使用党组印章。
(二)党组印章须有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字方可使用。
(三)党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四)党组印章使用后应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主任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主任印章的使用须经主任本人签字同意。
(二)规范性文书、人事任免、命令等文件上需使用主任印章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根据有关会议决定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主任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四)主任印章使用后应登记备案。
第六条 涉及行政事务的公文使用办公室专用章,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
第七条 收发机要信件使用保密专用章。
第八条 无存根的介绍信及无存档底稿的公文等使用市人大常委会章的,除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外,一律填写《公章使用登记本》,由使用人、审批人、监印人分别签名登记。
第九条 各工委、工作室公章的使用,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正式行文公示启用和废止。
第十一条 严格依照规定管理、使用印章,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管理人应拒绝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