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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6-02-12  归属:政府规章制度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全市人民的意志,并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作为议事的准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对人民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因情况需要延期举行会议时,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明原由。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5 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会议文件资料等,印送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机关和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建议将会议议程草案之外的有关事项的讨论列入会议日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作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议案、工作报告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后,应当认真审阅文件,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应当就会议的有关议题,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组织调查,提出建议,必要时向会议提交专项审查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出席。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每次市人 大常委会会议出席和缺席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三亚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会议;市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应当委托副职列 席。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同议题有关的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人大代表、本级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设旁听席,邀请市民和其他人员参加,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主持人应当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按程序逐项进行。对申请发言的组成人员按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发言,并对列席人员 的发言请求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形式举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无权改变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不得有与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方面负责人到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 议事的范围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议事的范围是: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全市及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及调整;

 

(六)有关改革、开放的重大事项;

 

(七)城市规划与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八)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事项;

 

(十)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关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市两级人民法院和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十二)设立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方案;

 

(十三)我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以及重大外事活动;

 

(十四)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五)依法决定人事任免、接受辞职、代理人选;

 

(十六)依法决定撤销有关人员的职务;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代表;

 

(十八)依法决定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九)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情况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市人大常委会草拟议案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对列入市人大常委 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单位或提案人、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应当提供资料。

 

第二十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并附有必要的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5天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必要时通知提案者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提案者可以在会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如果其中尚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过半数同意,暂不交 付表决,授权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审查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向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 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实施过程中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该议案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个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违法的,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述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受市人民政府委 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部门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上述报告以书面材料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5天 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 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专题报告,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会议讨论同意,经市长或分管的副市长签署同意后,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各委、办、局主要负责 人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分别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二) 对是否同意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率超过半数的,要责成其在下一次或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作出报告。

 

(三) 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必须作出说明,且办理答复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第三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两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每届 任期内应分期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当年不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的,年终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对述职人员进行评议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如测评结果有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认为不称职的,责成在下次或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述职,如两次测评结果 均有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认为不称职,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调整其职务的建议。

 

第六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及其 有关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质询的内容;质询的事项必须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 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对质询案的答复,如市人大常委会过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认为不满意,可以要求再次答复。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受质询机关如 果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原因,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的具体时间。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之前,提质询案的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人事任免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任免权。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两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大常委会 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任免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七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机关,要写出提请报告,在提请任免案时,必须附有任免干部呈报表及简历、政绩、现实表现、任免理由等考察材料,并有提请任 免机关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的任免案及有关材料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7天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知人善任。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委托选举任免联络工作 室组织人员对被拟任免的人员进行考察,并写出调查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提请机关要负责答复。如果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争议 ,或者呈报任免的人员有些严重问题尚未调查清楚,可暂时不付表决,待弄清楚情况后再行表决。

 

第四十条 连续两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同一岗位职务都被否决的人员,不能再继续提请任免同一职务。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以正式文件行文通知,发给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进行,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一般应当控制在15分钟以内。经主持人同意,列 席人员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发言,发言时间一般应当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四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或通过决议、决定、工作报告,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人事任免案,任职人员采取无 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免职人员一般采用举手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市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必须有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获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专人记录、整理归档。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其他主要文件和会议纪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刊登,发给常 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任职、免职或撤职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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