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文件及重要文稿的起草、签发程序
一、起草
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由各工委(室)、办公室各科负责。文件及重要文稿,经领导批示后,按照各工委(室)的职责和文稿的内容性质确定拟稿机关。属综合性内容或重要文件的
文稿由办公室草拟,属业务性内容的文稿由有关工委(室)草拟。起草文件、重要文稿应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全面、准确反映客观实际情况,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炼。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在同一文稿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5、国名、地名、人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送单位、主题词应当准确、适当,汉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7、起草文件应使用发文稿纸,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拟稿单位名称、拟稿人姓名、拟稿日期、印发数量和发送单位。
二、审核
(一)文件及重要文稿审核的内容是: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4、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5、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6、已经领导审批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如内容确需作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二)文件及重要文稿审核的程序是:
1、文稿形成后由各工委(室)负责人审核,作出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时间。
2、文件、重要文稿初核后,送秘书科报主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复核,重要文件、文稿应当报请秘书长复审。
三、签发
1、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签发。
2、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秘书长报送常委会主任签发,主任不在时由指定负责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3、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报送秘书长签发,秘书长不在时由指定负责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
4、以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工作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般业务性文件,由各工委(工作室)负责人签发。
较重要的文件,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送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发。
重要文件,由各工委(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报请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或者由秘书长提交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审议。
5、文件签发要在发文稿纸首页作出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签署文件、重要文稿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四、制发
经领导签发后的文件、重要文稿由拟稿单位负责校对和印制,文件的发放范围视文件的性质而定;文件发送由拟稿单位装封后,交收发室发(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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