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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2016-02-12  归属:政府规章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效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人大常委会机关必须认真做好 公文处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爱岗敬业,积极工作,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工作原则和要求。

(四)公告 用于公开宣布重要事项。

(五)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 用于发布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七)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一)函 用于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用于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 记组成。

(一)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公文种类组成。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九)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第七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纸一股用16开型。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第九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一府两院”有关主管部门行文。办公室根据常委会授权,可以向“一府两院”行文。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报。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十四条 在报刊发表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十五条 不相隶属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全面、准确反映客观实际情况,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练。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四)需要行文的公文,经领导批示后,按照“一办四委”的职责和公文的内容性质确拟文稿机关。属综合性内容的文稿由秘书科草拟,属业务性内容的文稿由有关机关 草拟。

(五)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六)公文中的数字和计量单位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七)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八)起草公文用统一的“公文稿纸”,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并标明文件类别、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日期、印发数量和发送单位。

第六章 公文签发

第十七条 公文草拟后,先由本机关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然后,再送有关领导审批。属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签发;常委会文件由常委会主任签 发,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发;办公室文件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不在时由副秘书长签发;各工委的文件由工委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稿要认真负责,及时快速,急件的应立即做出处理,一般公文稿应在三天内审批。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十九条 各机关起草的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主办人送秘书科统一登记、编号、注明密级.然后按轻重缓急安排打印,不得自行将公文交打字室。没有领导签发的公文,打字员可 拒绝打印。公文印制一般由拟稿单位负责校对、印刷、装订,收革员负责发送。公文的发放范围视公文的性质而定。

第七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办理。公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公文由保密室签收。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信件拆封由保密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拆封。写明领导人“亲收”字样的信件,由领导同志 本人拆封。

(二)保密室在公文办理中要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日期填写清楚,并将公文进 行分类。

(三)保密室收文登记后根据内容和性质分类处理。文件一般先送办公室主任(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负责)阅、批办或提出处理意见,然后送有关领导审批。有关各工委的文件,直 接送各工委处理。

(四)阅文一般在阅文室内。须送领导传阅或阅示的公文,由保密员负责递送,阅文人阅文后分别签署对公文处理的意见、姓名、阅文时间。“三密”文件的传阅,要根 据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一般由保密员通知有关领导到阅文室阅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传阅的,保密员要在下班之前将文件收回存放。“三密”文件一律不准携带回家或离开办公 室。

(五)已送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而不办。办公室要对文件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紧急或重要公文每天催办一次,一般件二、三天催 办一次,并随时或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六)印制文件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七)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有关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秘书科要在三天内草拟文稿,按行文程序送有关领导签发批示后交打字室打印,在四天内发出 。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公文,除“三密”或注明不准翻印(含影印)的公文以外,经市人大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含影印)、转发。翻印时注明翻印的机关、份数和 时间。翻印件的保管、归档与原件同。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秘书科要认真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绝密级公文由保密员专人管理,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秘书科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保密设施建设,落实保密惜施。 第九章 公文立卷、归档、清退、销毁。

第二十八条 已经办结的公文,承办人员应根据文书立卷要求,及时把原稿连同正式公文两份一并交保密员清理立卷。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公文(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像片、电文等 )。应归档的公文,秘书科每季度清理一次,领导同志的每半年清理一次,并及时移交保密室。“三密”文件每年年底由保密员清退一次,并及时退回市档案局存放。

第二十九条 立卷人员应根据本机关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情况,编制公文材料归档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力求简明扼要,一般应标明公文的作 者、内容、时间和名称,并编上序号。

第三十条 公文立卷要准确分类。确定案卷内容和保管期限,力求正确反映人大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利用和查找。需送移市档案局的文件,按有关规定由保密员办理。

第三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三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二条 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保密员进行鉴别分类造册,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派人监毁。

第十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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