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机关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关于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结
合市人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人大机关处级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要坚持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不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的原则。
二、市人大机关处级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市人大机关处级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招揽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四、市人大机关处级干部不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为其配偶、子女进行从业活动。
五、市人大机关处级干部不准以本单位的名义或出具本单位的证明为其配偶、子女进行从业活动。如因情况特别需要照顾的,必须经常常委会领导同意。
六、市人大机关处级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本实施意见从业的,必须如实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并予纠正;不按实施意见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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