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按确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对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负责。
第三条 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重要问题由工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四条 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城建、环保、国土、规划、城管、海洋、环卫、园林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为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提供依据;
(二)对本市在贯彻落实城建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整改的建议和意见;
(三)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反馈工作;
(四)督促办理与本工委有关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五)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要讨论的有关事宜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由工委工作人员通知各委员。工委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任请假。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应有过半数委员赞成为有效。
第七条 城建环保工委要加强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工委委员要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的联系,特 别要加强同“对口”的人民代表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城建环保方面的意见、呼声和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本工委或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八条 不驻会的工委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工委组织的调研、检查、评议等重大活动,对本工委的工作献计献策,对我市城建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