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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6-02-12  归属:政府规章制度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工委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工委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其领导,对其负责,行使常委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法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对市人民政府就公安、安全、司法、民政、监察、法制方面提出的议案,负责调查、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关于政法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负责督促办理。

 

第六条 参与立法活动。对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立法草案意见活动,法工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及市人民代表座谈讨论,广泛征求意见 ,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及时上报。

 

第七条 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有关其它规范性文件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方面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对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常委会提出 修改、撤销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司法、民政、监察、法制等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国家安全局进行工作监督的具体 事宜,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供执法动态等有关情况,提出监督的建议。

 

第十条 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的来信来访工作。依据《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办法》的规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违法失职 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依法实施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办理本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三条 法工委由主任或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在主任未到任前,由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第十四条 法工委科级以下干部三名,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工委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校对、印发工作;

 

(二)负责法工委各类文稿的收发、登记、存档工作;

 

(三)负责法工委有关会议的筹备、组织、记录工作;

 

(四)接待和处理属于法工委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

 

(五)承办或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工委工作范围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围绕法工委工作职责开展调研,提供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情况和资料;

 

(七)承办法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法工委实行委员全体会议和法工委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法工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在主任未到任前,由副主任召集,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集,全体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 能举行。会议的有关事宜应在会议前3天通知各委员。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讨论确定法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法工委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工委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指定兼职委员中的相关人员参加。 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安排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与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成员参加法工委的有关会议和调 查、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通报工作,研究执法检查工作重点 ,协调有关来信来访工作方面的情况。在日常工作中与联系单位保持密切的工作关系,交流工作经验、信息。派员参加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适时就一些重大问题邀请联系单位进行专题调查 研究。

 

第二十条 加强与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来信来访办公室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切实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整理和分类处理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主 动办理来信来访事项,为群众排忧解难。同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委托调研等形式,了解情况,推进法工委工作开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密切与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 法委员会的联系,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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