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列席人员;
(二)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质询案;
(四)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
(五)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六)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汇报或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汇报;
(七)拟定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草案;
(八)拟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九)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研究群众来信来访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检查督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对市政府和乡镇人大作出的不正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初审意见交常委会审议;
(十一)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和会议议程,具体组织实施,保证常委会工作任务完成和会议的顺利进行;
(十二)定期听取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及时总结交流机关工作情况,提出机关新的工作任务,促进机关自身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市人大代表开展正常活动;
(十四)协助上级人大对重要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十五)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闭会期间,批准对市人大代表中的现行犯的拘留、逮捕或者审判,并及时报告常委会会议;
(十六)负责召集常委会、市政府、两院领导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商讨重要工作;
(十七)处理常委会授权办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每两周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应在会前两天,由办公室主任将会议日期,建议讨论的重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主任会议必 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根据需要,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可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作出会议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或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