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组织,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
l、坚持标准。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2、立足教育。对于不合格党员,要按照党员标准,指出他们距离一个合格党员的差距,通过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努力做一名合格党员。
3、区别对待。要在教育的基础上,根据不合格党员的特点、错误程度以及本人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具体行动等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4、综合治理。一是把好“入口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混入党内;二是要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增强党性观念;三是要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确实 搞好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四、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是:核实取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材料综合;将写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并进一步核实,直到事实清楚;支部委员会讨论处置意见;组 织谈话;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决处置决定;机关党委审批;通知本人;立卷归档。
五、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l、凡被评为不合格又不愿改正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从党内除名。
2、虽被评为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悔改表现的党员,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处理;限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经过限期改正仍无转变的应予除名。
3、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4、无论何种情况,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纪约束,而主动要求退党的,应当同意其退党。
5、预备党员经过评议,确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