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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市人大代表视察暂行办法

时间:2016-02-12  归属:政府规章制度
市人大代表视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便于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哦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监督和协助“一府两院”推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喇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和反映强烈热点问题。

 

第三条 视察的主要形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视察;

 

(三)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

 

(四)市人大代表小组(或联组)的视察;

 

(五)市人大代表个人待代表证就地进行的视察。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集体的视察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受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小组(或联组)研究决定。视察前应征求代表的意见,井将视 察的内容、方式、时间通知被视察的单位和部门。

 

代表个人持证就地视察,由代表自行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联系确定。如需市人大常委会协助联系,应提前将视察的时间、具体内容和方式告诉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集体视察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派工作人员做记录。

 

代表个人持证就地视察,市人大常委会不派工作人员。由代表自己做记录。

 

第六条 代表集体视察和个人持证视察后,应将视察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材料。对视察发现的间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如发现 的问题属于市属范围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转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处理;属于市属以上单位或部门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转有关单位、部门或上级人大常委会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七条 代表视察要深入群众,深入现场,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在视察时,不得接受礼品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第八条 代表视察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对涉及国家机密或暂不宜公开的问题,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人大代表视察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活动,被视察的单位或部门对代表视察要热情接待,提供方便,不得设置障碍;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解答代表提出的 问题;要根据代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和答复代表。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集体组织的视察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视察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影响本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和晋级晋职。视察活动的旅差费用, 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仅限于本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只能在任期内进行,因故调离本行政区域或接到终止代表资格的通知后,即不再参加视察活动。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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