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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时间:2016-02-12  归属:政府规章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任免范围

 

第一条 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任免权。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按法律规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四)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的任免;

 

(五)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法院、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 会备案;

 

(六)任免市两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两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任免的提请和承办程序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不在位时,由主任会议在副主任中提出代理主任人选,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 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书面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条 向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机关,要写出提请任免报告,在提请任免案时,必须附有任免干部呈报表及简历、现实表现、任免理由等考察材料。提请的任免案及有关材料应在常 委会会议七天前送常委会办公室,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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