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外出(外来)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制度。
一、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应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党组织关系;党员外出3至6个月或6个月以上而无法转出党组织关系的,应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报到,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按时交纳党费。
二、党员外出3个月以内或3个月以上但无固定地点不宜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当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经常汇报外出活动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组织要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要经常组织辖区内的流动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他们做一些适当的党务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并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经常对本组织内的外出党员进行政策法规教育,要同他们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四、党组织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对正常的人才流动,党员本人提出申请,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符合政策的外来流动党员,所在辖区(或系统)的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