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如果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该规定的,员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5、员工违反公司职业规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6、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按下列实际经济损失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1)公司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其支付的各项长期或短期业务培训费用;
(3)因公司交予的任务被迫中断导致业务流失或客户索赔等情况的发生,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本人所操作的业务不能收回应收帐款的,应按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5)给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工资分配实行年薪制与超额奖励制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将责任、贡献、效益与风险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年薪由基薪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薪收入由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补贴组成,按月发放,重点体现保障功能;风险收入的发放实行“三挂钩”原则,即:与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挂钩,与公司下达各部的经营目标、工作任务挂钩,与员工个人工作业绩挂钩,先考核后发放,重点体现激励功能。
第二十七条超额奖励部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合同兑现。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2、冬季取暖费报销;
3、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
第二十九条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工资、福利待遇如下:员工当月累计休病伤假三天及以下的,工资、福利照发;三天以上的,其岗位工资和风险收入按实际缺勤天数、根据工龄长短确定的比例予以扣发。
第三十条员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风险收入等均按实际缺勤天数全额扣除。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及公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照发。
第三十二条女员工产假期间按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中标准由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外地女员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也比照此标准由公司发放生育津贴。
第三十三条员工旷工期间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当年累计旷工达五天者全额扣发当年的风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