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实际经济损失达1千元(含)以上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致使该员工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当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有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1、由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规定支付。
2、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的金额为服务期尚示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员工违反公司财产管理规定,按公司惩处制度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