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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3)

时间:2016-03-07  归属:规章制度范文
  (6)其它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请假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试用期规定
1、公司对新录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及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对特殊人才,经总经理提议可免试用期。
2、各用人部室应在试用期满前十天对该试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对业绩突出的,经总经理批准可提前转正。
3、对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应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就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将与之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就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2、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3、当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变更其劳动岗位及相应的劳动报酬,员工应予以服从公司安排: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以书面开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2)本人操作业务应收帐款未清理完毕;
(3)欠公司款项尚未清偿完毕;
(4)作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而诉讼或仲裁尚未结案;
(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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