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度休假施行员工本人预报申请,并由公司根据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如确因工资需要不能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公司将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3、年休假可跨年度使用,可集中休息也可分段休息,员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来抵补病假、事假;
(四)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每次三十天的探亲假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未婚员工每年一次、每次二十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每次二十天。
(五)婚假
员工凭结婚证书给予婚假3天,符合初婚、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
(六)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5天。员工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3天。
(七)产假
1、正常产假:女员工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的(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凭女方单位出具的女方未享受的证明由男方享受。
3、难产的(指剖腹产等)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产假可再增加二至三个月,但全部产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其独生子女奖励费减发三年。
6、女员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7、怀孕女员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可给1小时哺乳时间。
(八)公假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参加国家统一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给子女开家长会、门诊看病、搬家、婚检、结婚登记、煤暖气电力改造检修等情况的,公司酌情给予半天以上公假。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均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审批权限经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员工请病假一次在三天(含)以上的,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卡及病假证明,无有效证明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1)员工不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2)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勤的;
(3)以谎报、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
(4)超假未归的;
(5)在请假期间为其它单位工作或提供有偿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