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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选材创新之招术九--以少胜多法(5)

时间:2016-10-09  归属:高考作文指导

                例文3

               广东考生

  心为情役,人为情役,何其悲哀!

  香港电视剧《纵横四海》给我最深刻的印象是:一位母亲,为了让杀了人的儿子罪名不成立,竟说人是她杀的,宁愿自己背上杀人犯的罪名,也要让罪恶滔天的儿子逍遥法外!这位“糊涂”的母亲自杀前说了一句话“他是我儿子!”哎!人为情役,命为情丧,何其悲哀!

  “他是我儿子”,感情便有所偏重;“他是我儿子”,理智便可少些;“他是我儿子”,便可以心甘情愿为他顶罪;“他是我儿子”,一切的一切会变得理所当然,包括包庇、包括顶罪,这是何等的悲哀和愚蠢!人,常常如此,常都被感情所役使,无从挣脱。

  心为情役,人为情役。俗话说:“事不关己,关己则乱。”同样,事不及亲,及亲则失。事关及自己的亲人,尤其是关乎父母兄弟,对事物的认知便有失偏颇。理智的天平一旦加入情感,便不可避免地产生倾斜,常常是感情亲密的那头下沉。有了感情,感情深厚,遇事待人便自觉不自觉地从己出发,从亲出发,被感情所役使,仿佛被蒙上了眼睛,触目所及,尽是黑暗。被感情所役使,心里早已有所偏向。于是,便视听混淆,听到看到的都是己长人短、亲者对非亲者错;于是,便昧着良心,帮亲不帮理;于是,便耳目皆失,清白不分。这是何等的悲哀!心为情役,认知便不分真伪、黑白、是非。

  包拯曾说:“皇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话极正确,要想心不为情所役,必要做到情理两分。情归情,理归理。亲朋犯了错,内心悲苦,但是不能因为感情的亲厚而做出悖理之事。这世上除了情谊以外,还有法理这把尺子。法理于人,犹如扫帚于地,扫去情在身上的污秽,扫去感情的役使,使得心境清明。《读者》上提及另一位母亲,为了法理,大义灭亲,不肯作伪证,亲自将儿子送进监狱,这是何等的可敬!每个人心中都有感情,但是每个人心中也都应有一把尺子,一把度量感情与理智的尺子。不能因为感情的深厚则置法理于不顾,不能因为感情深厚,便罔顾法纪;不能因为感情的深厚,而德义皆失。尤其是处于当今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倘心为情役,就会视法纪、德义为粪土,这怎能使得整个社会的法网清明、德义大倡呢?又怎么会有国家的兴旺繁荣?倘若人为情役,整个社会就纲法全无,德义皆失,又何来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愿不再心为情役,人为情役。

  简评:这是一篇充满情感的议论文,全文紧扣“感情”和“认知”的关系,运用引证法、喻证法和例证法,阐明了不再“心为情役,人为情役”的道理。作者主要用了母顶儿罪甘为儿死这一情节为例,颇具典型性,论据虽少,但起到了以一当十,以少胜多的例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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