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巢湖的张先生向朋友高某借了14000元。今年3月,张先生因资金短缺只还了其中1万元。为避免今后出现纠纷,张先生又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张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后来,高某因催款吃了几次闭门羹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1万元,请求返还。接到起诉书后,张先生感到疑惑不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欠条存在重大歧义。“今还(huán)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今还(hái)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今还欠款4000元”。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地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张先生为此输掉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