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干部“三严三实”对照检查报告
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严三实”精辟概括、质朴凝练、寓意深刻,指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彰显了我们党驰而不息改进作风的决心和恒心,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言行、凝聚党心民心、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要以“三严三实”为转变作风、修正自身的镜子和尺子,经常照一照、量一量,看是不是达标合格;还要以严实作风推进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切实履责、敢于负责,为“三严三实”的贯彻落实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一、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自觉性
“三严三实”是对我们党优良传统和作风的继承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在90余年发展历程中,立足干部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立行为准则,是加强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法。比如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作风”、“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等。提出的“三严三实”,正是这种方法的运用与发展。“三严三实”是对从严治党原则和求真务实作风的发展和细化,互为关联,是一个统一而严密的整体。 “三严”是基础、是途径,“三实”是准则、是目标。 “三严三实”是关于作风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作风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我们党作风建设理论的重要发展。
“三严三实”是新形势下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加强党的建设、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摆到新的高度,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 “三严三实”,既是对古今中外修己正身之道的凝练和提升,也是针对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对干部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时代性、针对性很强。修身用权律己,必须“严”字当头,“实”在其中;谋事创业做人,必须“实”字引领,“严”作保障。 “三严三实”直指为人为政的根本,切中干事创业的要害,划定了官德红线,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为的新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时刻铭记、自觉践行,以严求实,以实促严。
“三严三实”是建立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的新航标。去年以来,全党上下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为切入点、以坚决纠正“四风”问题为着力点、以群众满意为落脚点,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加强作风建设,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非一日养成,其顽固性决定了祛除“四风”也非一日之功。我们既要把“三严三实”作为巩固提高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标尺,也要作为搞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指导,引导每个党员干部按照“三严三实”对照检查、提升自己,从思想深处、从为政之德、从履职行权、从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涤荡歪风邪气,树立昂扬正气。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要迎难而上,善作善成,弛而不息,久久为功。
“三严三实”也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 “三严三实”不仅是作风建设的新要求,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任务。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也要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努力从政治上、思想上、作风上和纪律上,为“三严三实”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证。我们要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践行“三严三实”的自觉性,将落实“三严三实”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任务,融入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等各项工作之中。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做践行“三严三实”的表率
在坚定信念、严以修身上做表率。先后用“精神上的‘钙’”、“革命理想高于天”、“软骨病”、“金刚不坏之身”、“总开关”这样的词句,形象生动地阐述了坚定理想信念的极端重要性。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忠诚卫士,最首要的就是在思想上对党忠诚,始终保持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在执纪为民、严以用权上做表率。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和目的所在。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的最高标准。纪检监察干部严以用权的关键就是要坚持秉公执纪、不辱使命,始终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讲情面、不徇私情,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执纪监督权,不搞特权、不搞选择执纪,决不以案谋私。
在慎独慎微、严以律己上做表率。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的观念,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好,对人民群众要心存敬畏、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行有所止。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心怀高尚的人生追求,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克己奉公、勤政廉政,自重而慎微、自省而慎思、自警而慎权、自励而慎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在实事求是、谋事要实上做表率。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基础工作,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讲真话、干实事、重实效,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入到抓落实中,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政策、方法和举措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一环扣一环地抓工作,一步一个脚印地干事业,办一件成一件,一件接着一件干,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在敢于担当、创业要实上做表率。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往往会直接面对尖锐的矛盾,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扰,敢于担当、勇于直面矛盾的品质非常重要。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保持疾恶如仇的凛然正气,在执纪办案中,做到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敢于碰硬、坚持真理,面对各种诱惑都能一身正气、不为所动,面对各种阻力和压力都能百折不挠、毫不退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同时也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新的部署。我们要树立强烈的创业意识、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在工作中高点定位,强力推进,既不能等待观望,也不能急功近利,时刻保持创造性的工作张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
在公道正派、做人要实上做表率。公道正派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重要的政治品质,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到思想正派、执纪公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行为正派、待人公道。做人要实,还要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以忍辱负重、甘为人梯的品性和宽厚待人、包容他人的胸襟,对待同事、对待工作、对待生活,虚心听取别人的批评意见,勇于修正错误,决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为践行“三严三实”履好责把好关
一要严肃教育,筑牢严实作风的思想根基。要将“三严三实”有关要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廉政文化“六进”的活动中,贯穿于正面典型教育、反面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全过程。要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要坚持抓早抓小,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本着对党的事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党员干部身上发生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大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力度,尽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不能养痈遗患,使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要严密制度,扎紧关进权力的制度笼子。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公开承诺、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崇尚勤俭节约、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深化改革防范风险等五类重点制度,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立规矩、建制度。要大力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实现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结合县委、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要完善干部考评体系,使“三严三实”成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是否值得党和人民信任的重要标准。要坚持立行并重,综合运用强化教育、严格监督、严肃查处等方式,保证制度刚性运行,使制度“落得了地、管得了事”。
三要严格监督,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要乘胜前进,继续狠抓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三十条规定的落实,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严明的纪律和严厉的惩戒督促党员干部切实改进作风。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方面的规定,推进财政预算、差旅费管理、公务活动公开、政绩考核等方面改革,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防止反弹、防止变异、防止干扰,把“攻坚战”与“持久战”有机结合起来。
四要严厉惩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腐败。坚决惩治腐败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愿望,也是防止权力滥用、净化风气的有力措施。要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揭露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做到有群众举报要认真办理、有具体线索要及时核实。围绕整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水平、严厉惩治腐败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真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注重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建立“一案双报告”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